不是所有的環評都會被受理、予以批復
只有當建設項目符合以下要求時才會允許開工建設:
1、項目選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,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
2、各類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、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
3、污染物排放總量符合總量控制的要求
4、符合產業政策及清潔生產的要求
5、項目建設不引起污染投訴
6、沒有區域限批或其他限制要求
7、要有足夠的公眾參與,注意公眾參與的真實有效性;
8、屬于審批范圍(部分項目分局無權審批)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
第682號
《國務院關于修改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〉的決定》已經2017年6月21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